1、居住权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居住权的补偿标准并非固定的,而是需要依据实质状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1.当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别人一同获得安置房子的居住权时,即便一同居住的别人已获得该房子的所有权,也不可以排除其对房子享有占有、用的权利,即居住权。
2.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出租房子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子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此时居住权人有权向房子所有权人倡导经济补偿。
3.补偿的具体数额会考虑多种原因,如居住权人在该房子内居住的时间长短、对房子的投入和贡献、当地的经济水平与双方协商的结果等。
因此,没办法给出一个统一的补偿标准。
2、居住权的概念及有关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别人的住宅享有占有、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包含当事人的名字或名字和住所、住宅的地方、居住的条件和需要、居住权期限与解决争议的办法等条约。
2.居住权可以免费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不能出售、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能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类规定为居住权的设立、行使和消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居住权消灭及补偿权利
居住权的消灭主要发生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状况下。
1.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并应当准时办理注销登记。
2.在居住权消灭后,假如居住权人过去对房子进行了投入或贡献,且因居住权的消灭而遭受了经济损失,那样居住权人有权向房子所有权人倡导经济补偿。
3.在倡导经济补偿时,居住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投入和贡献与因居住权消灭而遭受的经济损失。